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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修手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93号,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盐城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2时0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H****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解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城锦江路段时,被武装巡逻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6.3毫克。

被告人黄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兵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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