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西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苏EH****小型轿车,从苏州市吴中区旺墩上村途经中环东线快速路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星华街041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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