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大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晚23时55分左右,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赣州市**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查处酒驾的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民警口头传唤黄某某至酒驾整治采血车处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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