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8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反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14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国市石佛乡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佛中队执勤点东50米处时,突然靠边停车往地里开去。执勤民警当场检测出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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