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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镇**村**社区**栋**单元**号,现暂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幢**楼。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7年12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2021年1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杜桥镇大世界KTV停车场驶出,2时28分许途经下街路与富南路路口,发现前方有民警在检查,遂想掉头逃避,在倒车过程中碰撞了金某某停在旁边的浙J7****号小型轿车,并驾车驶离现场,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即时发现并驾驶警车追赶,在富南路查获被告人黄某某。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照片、赔偿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邓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天网、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58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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