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9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会**村**号,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京福线乐清市辖区上米岙村红绿灯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乐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6mg/100ml。经技术鉴定,该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转向、制动、灯光均正常。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受害人一方不要求黄某某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和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鹏
检察官助理:施梦子
2020年1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52********)现取保候审。
2.《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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