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08分至19时1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0G****轻型栏板货车,从兰溪市宝龙路下高村路口沿宝龙路从北往南行驶至环城西路环形路口,后沿兰溪市兰江街道新绿园小区门口人行道路行驶至新绿园小区门口,19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因停车问题与汤某某发生纠纷,汤某某的妻子叶某某拨打110电话举报黄某某酒驾,交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交警遂将其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6月2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汤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爱洪
检察官助理:施丽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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