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19时2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189mg/100ml)驾驶浙A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南收费站上G25长深高速,经G6021杭长高速、G4012潥宁高速,于20时39分许至建德寿昌收费站下高速。后被告人黄某某继续驾车从寿昌收费站经桥南驶往新安江街道,途经沪瑞线357KM+350M**入城口路段时碰撞路边护栏,致使护栏损坏飞出,划损了后方叶某某驾驶的车辆,叶某某随即报警。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建德路政护栏损失人民币5700元,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7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婷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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