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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5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因赌博,于199612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没收赌资贰万元、非法所得贰万柒仟元的处罚,后于1997328日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自2001年10月31至2003年10月30日执行;因赌博,于2011年4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46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伍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12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N****号小型轿车,途经浙江省瑞安市322国道-26KM+500M前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并于当日20时19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血样提取视频、现场呼气检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景晗

检察官助理 高思慧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975****。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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