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本案,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的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56分,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琼84****的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镇**路**号门牌前路段处,因不接受检查,冲卡碰撞到正在执勤的辅警李某某,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5.49mg/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且被告人黄某某负有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以及按照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的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何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为了逃避检查冲撞交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朱博美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地址: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电话号码: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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