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琼CK****二轮摩托车途经文昌市**镇**墟**水吧前时,被文昌市公安局老南阳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17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健康检查笔录、呼气酒精浓度测试结果、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黄某某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的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978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副 检察长 :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简丽萍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7604****;
2.公安卷1册,电子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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