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3********,黎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琼A*****号小型客车,由**方向沿环城东路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前路段时,适时遇有苏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 10ZW604731253T********)与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 08********) ,并排在前方同向行驶,由于黄某某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琼A*****号小型客车与苏某某、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苏某某与王某甲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的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苏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昌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的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某甲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客车,被昌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8日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协议书;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乙、苏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耀明
书记员:陈人鹏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9********;
2.案卷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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