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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老区(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村)。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6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小型轿车(乘坐刘某某等人),沿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润发超市路段时,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隔离护栏受损,乘客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毫克/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已构成轻伤一级。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嘉兴(新联)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老区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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