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4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田寮大道路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为189****1212,保证人黎某某联系电话为137****0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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