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身份证号码为3505811984********,驾驶证号码为3505811984********,准驾车型为A2,文化程度为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吹气式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回执、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行车轨迹图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为181********,担保人邱某某联系电话为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