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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明大酒店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2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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