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利川市**院**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利川市左岸丽川小区对面的“邓莽子火锅”吃饭时饮酒,酒后驾驶鄂Q****2小型轿车从“邓莽子火锅”停车场出发沿腾龙大道往凉桥路方向行驶,车行至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79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笔录;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北省利川市人民医院宿舍楼,联系电话:1351714****;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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