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2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乡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对向袁某某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路边房屋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5mg/100ml。

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线索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现场勘验笔录;5.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丽云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冶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