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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A****9号小型汽车沿湖北108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大悟县宣化镇阳权家电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蒋玉某某发生碰撞,致蒋某某受伤。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3mg/100mL。经大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A61UW9号小型汽车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查处、抽血等视频光盘2张;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大悟县**镇**村,联系方式:1894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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