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8时53分,黄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4省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民警随即将黄某某带至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采取静脉血样,送至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照片;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688****;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59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计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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