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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业州**村**组**号,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209国道从建始往恩施方向行驶,当其行驶本县业州镇牛角水村“丰源石化”加油站前一百米处时发生侧滑,摩托车倒地后滑向对方车道撞到本县业州镇长梁镇瓦子院村村民邹某某驾驶的粤V****3白色长安牌越野车左前车轮,造成两车受损、黄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5号检验报告;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县业州镇金银店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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