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周某某家吃晚饭时饮用白酒约二两,后驾驶自己的车牌为鄂D****9蓝色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到**镇、**镇给工人结账后经**镇**红绿灯路口后往**镇方向行驶,在**厂上坡处超越同向行驶的由肖某某驾驶的车牌为鄂D****警车时发生刮擦,黄某某未发现也未停车,后肖某某驾车在**大坝入口处将黄某某截停,并将其带至松滋市公安局**派出所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松滋市**镇**卫生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1月26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10874202000005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肖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派出所车辆维修费1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维修结算清单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呼气、抽血过程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组**号家中,电话15549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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