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码两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军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方花园小区附近路段时,遇万某某驾驶鄂A****0小型轿车在该小区路段东侧路边停车起步并左转弯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朋友陶某甲报警并将黄某某送至武汉市新洲区阳逻中山医院救治。随后,民警在该医院抽取黄某某的血样送检,经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调查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22”报警电话记录卡、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陶某甲、万某某、陶某乙、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睿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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