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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居住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还房**。2006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刑事拘留,于当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F****9的黄色野马牌小轿车,沿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白沙洲大道“余记十三香”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物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发还清单;3.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材料;4.证人田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16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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