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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3时53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3的小型汽车,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正街由金街向兴城大道方向行驶,至纱帽正街碧桂园凤凰湾附近路段时,与由孔某某驾驶的鄂A****K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黄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当场结果为102mg/lOOml。后经抽血取样送检,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57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呼气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卓

检察官助理程露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路**楼**号,联系电话1387152****;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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