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省**市,住**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3时,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HB****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897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抽血视频光盘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