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租住十堰市茅箭区**民房。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郧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鄂C****1号北京牌小型轿车由郧西县**镇高速客运站往**镇**村方向行驶,行至**大道**路段时被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拒不配合,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血液进行了提取。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进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十堰市茅箭区**民房,联系电话:198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