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6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随州市曾都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鄂S*****轻型普通客车由湖北省随县三里岗镇高速入口驶入高速,后在汉十高速随县均川路口驶出,沿G240国道由均川方向往金三角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40国道响水桥附近路段时,黄某某见前方有交警查车随即驾车驶入一乡村小路,在该处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见状上前将黄某某拦停检查。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后民警组织医务人员对黄某某抽血并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马某甲、罗某某、马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检察官助理陈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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