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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黄石**集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 住湖北省大冶市**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行至本市西塞山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3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向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7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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