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1********,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住娄底市**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次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湘******号小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湘中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1.80mg/100ml。经讯问,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77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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