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台翔”牌电动摩托车回家,18时40分许,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周某某撞倒,造成周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6日,黄某某与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周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中胜
检察助理:李旭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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