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梁某某在三甲娄新高速出口一个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黄某某喝了两瓶以上啤酒。当晚21时许吃完饭后,黄某某独自驾驶湘KA****的小型普通客车返回涟源市区。晚上23时许,黄某某邀请梁某某到双江街“小当家”串串火锅店,黄某某在吃夜宵过程中喝了一瓶“劲酒”,因买单问题与夜宵店老板发生争执,梁某某要黄某某先走,黄某某驾驶湘KA****小型普通客车经双江街往三甲乡方向行驶,行驶到三甲乡六甲村地段又掉头返回“小当家”火锅店,被处警民警查获,后经交警对黄某某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呼吸检测结果为163.6 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血样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11 mg/100ml。
2019年3月20日,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笔录、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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