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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5********,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怀化西收费站上高速,当晚22时20分许,其行驶至S50长沙-芷江高速公路374km+300m(芷江北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贤胜

检察官助理:周育兰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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