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镇**村**栋**号,现住资兴市唐洞街道龙泉**栋**单元**室,资兴市**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资兴市三锅小厨吃饭,席间,黄某某喝了约2两白酒。饭后,黄某某驾驶湘L1****小型轿车从三锅小厨驶往龙泉头方向,在资兴市兴华路审计局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黄某某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后送检。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87.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湘学司鉴中心[2019]毒检字第557号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琼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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