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现住潼关县**,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陕R6C763的小轿车从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出发前往潼关县桐峪镇金星公司,行至东桐峪专线0011公里200米(工业园区)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血样提取登记表;4、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定奇
检察官助理:高颖辉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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