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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鸿日牌”四轮电动车沿省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52km+300m(原定殪线66km)处时,与相向柴某某驾驶的甘J*****号“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4.5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柴某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少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225****);

2. 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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