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型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镇**至**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路南20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3、查获证明、到案证明、医院证明;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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