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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室,户籍在宁德市**镇**街**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宁德市蕉城区**市场路段**路往**北站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黄某某呼气检测,酒精阈值为259mg/100ml。当晚21时25分,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宁德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7mg/100ml。

同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4.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素珍

检察员: 林 毅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395059****。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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