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动机号:4780****)从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经鹏翔开发区往浔中镇土坂灯控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环城西路288号前路段时摔倒,造成黄某某受伤、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7.5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人员信息查询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在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李丽婷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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