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房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武平*****”的燃油助力车载其女儿和朋友从租住房出发往武平县**街道**小区行驶,行至**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口路段时被该处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后被带至武平县医院抽取血样,并被口头传唤到案。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91mg/100ml;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助力车登记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艳红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武平县**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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