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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其闽******号小车从沙县阳光美域出发,行驶至沙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而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沙县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检察官助理:王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55863****,取保候审地址:福建省沙县**栋**室。)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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