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岩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在本区刺桐路湖美酒店附近烧烤摊饮酒至当晚24时,后到附近工厂宿舍睡觉,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C1****号汽车从本区侨乡体育馆出发,经泉州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福建高速南惠支线64公里处(沈海高速B道往草埔园互通匝道)时,碰撞道路分叉口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高速巡逻交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并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现黄涉嫌酒后驾车,后将黄送至东南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8.17mg/100ml。经高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对本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人民币2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赔偿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视听资料:抓获现场执法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车在高速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小玲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2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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