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座**单元,现住址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3时21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福光南路、二环路行驶,至福州市晋安区北二环路斗门高架桥东往西方向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吹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33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取保候审保证人信息、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档案、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3.3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晓红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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