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2月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A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往罗源县中房镇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路段被设卡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血。随后,民警依法抽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mg/100ml血,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源县**镇**村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呼气检测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CT检查报告单、罗源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罗公(起步)现检字[2020]第30、34、87号现场检测报告书、闽正中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劣迹,可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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