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黄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自报),汉族,文盲,务工,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拘役一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男式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浦村行驶至荔城区八二一大街与东圳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4.53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微微
检察员: 林 甄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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