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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连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连城县**乡**村往龙岩市方向行驶,途径长深高速公路连城收费站入口时,被依法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2mg/100ml。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经连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黄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6.连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羽嘉

检察官助理曾维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连城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60099****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5.族谱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黄氏祖训家规

严官守

随职效能,因位尽道。

有官守者,政教必修,

兴除有力,不可贪残冒昧以拂民情;

有言责者,启沃[竭诚忠告]惟勤,

举劾必确,不朋比徇私以锢君志。

职分之所当为,竭志尽诚,为无不力;

官箴之所宜守,操持贞固,守无不坚。

注释:为官之道,在其位,必须谋其政,善尽职守,兢兢业业。当官者,必须清明政治,发展教育,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不能贪婪凶残,无知妄为,违背民意世情;当官者,应履行臣子对君主进谏的责任,竭诚开导、辅佐君王,弹劾官员必须事实准确、证据充分,不结党营私,为谋取私利而禁锢君主意志使之不能施展。职责要求所在,应当竭尽自己全部的忠诚和义节去完成;为官要遵纪守法,操守严谨,守住底线。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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