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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1时许,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镇**路段设卡夜查酒驾,查获涉嫌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的被告人黄某某。经提取黄某某血液送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8月19日9时许,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以电话方式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到该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抽血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许  挺

检察官助理 林瑶瑶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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