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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西太一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西部大道十字北口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郑某某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966S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2.1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事故照片、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5.指认笔录;

6.急诊诊断证明书、谅解书;

7.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两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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