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7********,土家族,大学专科,万山区谢桥碧桂园工地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园**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D****6小型轿车由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沿莲花大道往万山区仁山办事处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车辆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小地名:唐家寨)路段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2019年11月5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13.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决定,人员基本信息、取保候审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证人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查获照片、抽取血液血样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C1类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欧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碧桂园工地宿舍楼,联系电话:1898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