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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胡同**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立屯客运站,到客运站之后,往北行驶至关帝庙门前左转到路尽头,后又驾车来到新立屯派出所,到派出所院内后,黄某某与派出所民警发生口角,派出所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将其移交黑山县交警大队。经鉴定,黄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77毫克。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涉案车辆VIN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黄某某驾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0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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